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燃煤质量标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加强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