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接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四)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

(五)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六)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