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

(三)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约谈情况和按照约谈要求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