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