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限由批准设立机关根据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不得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得超过三年。未在筹备设立期限建设完工的,在期满三十日前经批准设立机关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筹备设立期限;筹备设立期限届满未申请延长的,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办理设立许可的注销手续,并由筹备组织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期间或者筹备完成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外开放或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