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条例所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因同居、监护、寄养、扶养等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