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有关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二)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

(三)根据工作职责,为受害人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法律援助等服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处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