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20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毁林的,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垦荒的、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未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的,处毁坏林木或植被价值3倍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5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20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