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玻璃、电子电器、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食物残余,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