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制定迁移补偿方案,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联系人的,直接通知相关联系人;无联系人的,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坟墓所在地发布、张贴迁坟公告,通知相关联系人在六十日内认领,办理迁移手续;
(二)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建设单位绘图、摄影摄像、建档立册后起葬,并与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将骨灰和档案交其保管;
(三)超过两年仍无人认领的,由保管单位公告六十日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迁移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后违法新建坟墓以及扩建坟墓增加的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殡葬活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