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处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