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可以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