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公共设施、标识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确保公共设施、标识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保持排放油烟管道外观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广告编制规划或者设置规范设置广告设施、标识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