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使用束犬绳(链)牵领、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