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二)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