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4 组织和实施Article 37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力量应当向街道、乡(镇)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区域,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建立优秀协管人员考试录用激励机制。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