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依法承担维修质量保证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