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部门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在施工围挡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罚;
(二)施工工地围挡内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施工工地围挡外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运输造成的扬尘污染和建筑物拆除造成的污染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三)河洪道治理工程、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内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违法情形的由市、区(县)水务部门处罚,施工场地外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运输造成的扬尘污染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