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其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