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其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