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对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检举电话、网络检举平台、电子邮箱等,保证检举渠道畅通,方便公众检举。

接到检举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检举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检举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检举人检举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