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排查摸底、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依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社(组)、楼院的辖区或监管范围划定网格。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施工场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

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所负责区域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动员志愿者,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