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带头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的国情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播公益广告,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