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车站、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道路、市政路灯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机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通信网络建设开放。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单位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共享。鼓励共享已建信息基础设施。

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跨行业的由市、区(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