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