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捕猎水生动物或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