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