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