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人员参与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

对有第(一)、(三)项行为的,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有第(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