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统计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活动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