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设置的统计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的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职务时,根据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查封被检查单位的统计资料及其相关的会计资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查询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据实答复。

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职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检查员证》由省统计管理部门颁发。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