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17
- In force from
- July 27, 2017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管理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调度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认上一级"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限期谁采砂谁恢复,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砂禁采区及禁采期。并可以要求采砂权人将采砂作业机具撤离。
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植被毁坏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在禁采区、禁采期、临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分别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未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