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
(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