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大树死亡的,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