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死亡的古树名木大树及其树根、枯枝。

古树名木大树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

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予以保护;确需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论证确认处置方案后,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死亡的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

处置完毕后及时更新古树名木大树电子信息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