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古树名木大树出现下列情况时,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

(一)受到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损害的;

(二)出现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等异常情况的;

(三)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的;

(四)遭受自然灾害损毁的;

(五)其他对古树名木大树不利的情况。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措施抢救或者复壮古树名木大树。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组织实施抢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