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