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三)人民法院院长;(四)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