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征集工作机构审定新兵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择优的原则。拟定的新兵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兵部队对应征公民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吸收接兵部队负责人员参加,共同审定。

兵役机关、接兵部队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新入伍士兵服役信息通报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