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饮料、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等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及时监督检查。
全省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市、县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后,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