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