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消除、宣传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并做好下列善后事项: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调查程序,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信息报送、应急反应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认定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处置突发事件情况的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生活、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秩序;
(三)制定救助、救济、补偿、抚慰、抚恤、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及时解决或者协调处理因处置突发事件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开展法律援助;
(五)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予存档;
(六)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