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救援力量和储备物资,征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指定救治单位和避难场所,必要时对有关人员、区域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二)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以及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五)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