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水文专业规划,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文专业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