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