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书和施工计划;
(二)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费用估算。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