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4, 2019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03年9月30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必要的经费。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的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周末卫生日制度;
城镇各单位实行卫生包干区和门前卫生清扫责任制度;
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统一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组织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组织开展消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组织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卫生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灭鼠、杀虫药剂应当有明显标记和警戒色。
学校、幼儿园应当重视公共卫生科普教育和健康教育。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和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健康教育的单位,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消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做好消灭病媒生物工作,使病媒生物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的,责令其暂停生产经营,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