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