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