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后10日内整理完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应当明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具体评价,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改进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