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协议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