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家庭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四)制定支持教师终身从教的优惠政策,逐步提高教师待遇;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加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专兼职督导队伍,对相关部门和教育教学机构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七)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益;
(八)落实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学校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